关于印发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
技术资格(水平)考试暂行规定》和
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
(水平)考试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、信息产业厅(局)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,
中央管理的企业:
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,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,促进计算机技术与
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,人事部、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
础上,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。现将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
格(水平)考试暂行规定》和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(水平)考试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
们,请遵照执行。
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,人事部、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《关于印发
<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> 的通知》(人职发〔 1991 〕 6 号)和人
事部《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》(人职发〔 1994 〕 9 号
)即行废止。
二○○三年十月十八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