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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
会员代表大会
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六)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
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,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。
第十八条
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推选名誉理事长,聘请名誉会员和协会顾问;
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
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。
第二十二条
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(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)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
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
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
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
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
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
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
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;
(四)提出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,报会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;
(五)负责协会经费管理;
(六)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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